哈尔滨市曝光2020年3起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发布时间:
2020-07-03 09:05
来源:
维科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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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哈尔滨市应急管理局获悉,2020年,哈尔滨市道外区、双城区、宾县发生了3起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依法对事故进行了调查处理。为汲取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遏制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现对3起事故调查处理情况进行集中曝光。
哈尔滨市道外区洪磊钢材经销部“3.23”车辆伤害事故
2020年3月23日9时8分,哈东路305号钢材市场F区6号院内,哈尔滨市道外区洪磊钢材经销部员工魏军驾驶吸盘式改装挖掘机往货车装废旧钢材,钢材装完后,魏军在清理现场过程中,挖掘机尾部撞击到货车厢板一侧,将正在加固车箱板的刘卫军挤压,被挤压的刘卫军倒地后爬到货车尾部并招手呼救,9时11分,魏军听见呼救后及时下车,看到刘军卫距离车尾部约1米处头朝西躺在地上,魏军第一时间通知洪磊钢材经销部负责人王磊。
经过调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哈尔滨市道外区洪磊钢材经销部员工魏军安全防范意识淡薄,驾驶车辆作业中瞭望不够;事故的间接原因是,哈尔滨市道外区洪磊钢材经销部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企业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缺乏有效安全监管。
现事故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哈尔滨市双城区哈尔滨海天塑料包装有限公司“3.2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3月22日2时57分,哈尔滨市消防救援支队双城区大队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哈尔滨市双城区岗子峪西哈尔滨海天塑料包装有限公司5号车间起火”。经调查,起火建筑1200平方米,全部过火,死亡1人。此次火灾烧损了1200平方米的生产车间,注塑机16台,传输带1条,经哈尔滨市双城区价格认定中心统计,价格认定结论:该标的物于2020年3月22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叁佰贰拾万零伍仟肆佰元整。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哈尔滨海天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地址位于哈尔滨市双城区双城镇庆利村岗子峪大街与博达路交叉口,单位经营范围为塑料包装制品生产和货物或技术进出口,注册时间为2004年4月19日。单位厂房及用地系向苏学宏、苏学勇租用,该单位为消防安全非重点单位,三级列管单位。
起火建筑为该单位的5号车间,位于该单位厂区中间,其北侧为仓库,南侧紧邻4号车间,东侧为露天仓库,西侧为办公用房。该车间为单层厂房,主要结构为彩钢结构。建于2008年,于2017年由经营者吕细楼在原址改造成单层彩钢人字脊结构,现屋脊为8米,屋檐为6米。车间内分为生产区、内包装区和外包装区,采用彩钢苯板间隔,分别在车间东、西、南三侧设有卷帘门;未设任何自动消防设施,仅简单配备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和灭火器。经调查,该单位厂房未经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或者备案。
双城区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8台消防车、19名指战员赶赴现场。3时07分,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到场时火势处于猛烈燃烧阶段。经现场侦查,发现哈尔滨海天塑料包装有限公司5号车间内生产设备及塑料制品等货物起火,遂进攻扑救。7时30分,现场明火基本被扑灭。10时30分许,在清理现场中发现一名男性被困人员,经120医务人员现场确认已经死亡,死者张某,35岁,在火灾发生后,由于防护不到位、火势蔓延快、逃生不及时,导致身亡。
根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火灾发生后,双城区人民政府第一时间成立由区委常务、政府常务副区长徐鑫为组长,政府副区长、公安局局长刘玉斌为副组长,区应急局、公安局、消防大队和街道社区管委会为成员的哈尔滨海天塑料包装有限公司“3.22”火灾事故调查组。公安局刑侦、刑技相关人员以及派出所民警和区消防救援大队人员,协作开展火灾原因调查工作,街道社区管委会和事故单位负责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二、事故发生的原因
经调查,经火灾现场勘查和核对现场监控视频确定起火原因:由于起火车间堆放在热幕下纸壳箱过高,热幕热辐射引燃纸壳箱,导致火灾事故发生。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火灾事故调查结果无异议,且已于当日与死者家属签署了和解协议书并对死者家属完成赔偿工作。
三、火灾事故处理情况
(一)对单位的处理情况
1.火灾发生后,消防大队工作人员对哈尔滨海天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进行了消防安全检查,发现该单位建筑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室内外消火栓和火灾自动喷水系统等消防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且因其无消防设施导致发生亡人火灾事故,故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单位从重进行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根据哈尔滨海天塑料包装有限公司5号车间的火灾现场勘验和现场消防安全检查情况,大队对该单位采取了临时查封的强制措施,待该单位将消防设施整改完毕后,方可向我大队提出解除临时查封。
(二)对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根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利、失职渎职的政府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建议由区政府对属地相关人员,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问责。
哈尔滨天地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2·26”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2月26日14时许,宾县居仁镇哈尔滨天地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违反劳动纪律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95万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宾县人民政府依法成立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市场局、县总工会、县人社局等相关单位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纪检监察部门派人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对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提出了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概况
哈尔滨天地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住所为宾县居仁镇,法人王学江,现场实际负责人兼经理张兆平。公司占地约15万平方米。经营范围为农业科技研发,肥料制造,化肥销售,设计产能100万吨每年,实际20-50万吨每年。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020年2月26日,宾县居仁镇的哈尔滨天地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正常生产,14时许,掺混车间投料工王春生违反劳动纪律,工作期间躺在掺混车间吨包皮(复合肥原料包装代,吨包皮为布质可重复使用)码垛上睡觉。叉车工花长春驾驶德国进口定制叉车(具有吊车使用功能),把吊着的一网兜内盛装的40袋复合肥(每袋重50公斤,合计重量2000公斤),没有认真观察就直接放置在王春生睡觉的吨包皮码垛之上。稍后,花长春发现刚刚被压扁的吨包皮码垛背面露着两只人脚,于是立即吊起货物,将压在底下的王春生救出,并向单位领导报告和拨打120,随后经理张兆平安排花长春和车间主任王雷,将王春生送往宾县人民医院,在途中遇到向现场赶来的120救护车,经医护人员当场抢救无效后死亡,直接将其送到宾县殡仪馆存放。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死者自然情况
王春生,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是黑龙江省宾县宾西镇新福村新生屯人,哈尔滨天地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投料工。
2、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95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投料工王春生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劳动纪律,在工作期间私自躺在吨包皮码垛上睡觉,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哈尔滨天地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没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没有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管理措施执行不力,导致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导致这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李成金、车间主任王雷和原料班长曹红玉等安全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致使王春生私自躺在吨包皮码垛上睡觉无人知道和制止,是导致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3、叉车司机违反操作规程作业,对作业环境观察不足,卸放货物无人指挥,是导致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对相关人员询问、技术鉴定及查阅相关资料,认定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对事故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哈尔滨天地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监管不到位,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重视不够,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完善,现场管理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王春生,哈尔滨天地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掺混车间投料工,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劳动纪律,在工作期间,私自躺在吨包皮码垛上睡觉,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经死亡,免于追究安全生产责任。
2、张兆平,哈尔滨天地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理兼厂长,在生产管理工作中未能严格履行其职责,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存在不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3王立贤,哈尔滨天地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分包负责人,在生产管理工作中未能严格履行其职责,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认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4、花长春,哈尔滨天地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叉车司机,违反操作规程卸放货物,对作业环境观察不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5、曹红玉,哈尔滨天地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掺混车间后台班长,现场实际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和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对生产现场安全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6、李成金,哈尔滨天地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全员,事发时受经理张兆平委派正在处理公司其他事情,建议由公司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三)哈尔滨天地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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